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20:23:3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涉及的注册信息变更外,对于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信息变更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市场主体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对于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通报。
 
第五章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在代理用户从事市场化交易前,应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有关信息(包括用户企业全称、用电户名称、用电户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办理代理电力用户登记申请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对电力用户信息进行核验。对于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电力用户不在政府准入范围的或已选择其他售电公司代理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不予登记,并告知售电公司。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出现变更(包括新增、减少,用户企业全称、用电户名称、用电户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等用电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注销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和注销、自愿退出和注销的条件以及注销后的处理要求参照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主体发生应当强制退出市场情形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市场主体情况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在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从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退出原因;
 
(二)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
 
(三)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注销后,市场主体如需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剔除,注销市场注册,并向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同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省经信委有关要求,收集已注册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协助省经信委对已注册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市场主体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存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并按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市场主体注册、承诺、公示等所需信息详见附件,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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